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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不老,遭罰五萬元罰鍰

 

甲公司:甲公司

甲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公平交易會處分如下:

 

一、     甲公司於報紙廣告宣稱「全國最大製造批發工廠」、「擁有20年歷史」及「歡慶20周年感恩特賣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二、     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甲公司於蘋果日報廣告宣稱「全國最大製造批發工廠」,惟是否有銷售數據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尚有疑義;另宣稱「歡慶20周年感恩特賣會」及「擁有20年歷史」,與商工登記資料核准設立日期有間,疑涉有廣告不實之情事。

 

一、   查案關廣告為甲公司出資刊登,且廣告內容係由甲公司提供資料供蘋果日報製作,並經甲公司審核,是甲公司核為本案廣告行為主體。

二、   案關廣告宣稱「全國最大製造批發工廠」,予人印象為甲公司規模或為競爭同業間最大或可提供交易相對人最多商品選擇,雖甲公司表示渠宣稱「全國最大」係家族經營此產業且分布全台,惟甲公司並無法提出客觀數據佐證渠為「全國最大」,爰甲公司宣稱難謂有據。故甲公司於廣告宣稱「全國最大製造批發工廠」之表示,並無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為基礎,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三、   案關廣告宣稱「歡慶20周年感恩特賣會」及「擁有20年歷史」予人印象係該事業成立至今已有20年歷史,惟以「甲公司名稱」查詢商工登記資料,甲公司核准設立日期為93810日,並於96124日解散,另甲公司於96123日核准設立至今,縱以甲公司提供可資證明使用「甲公司」名稱之剪報為921210日,亦與20年歷史相距甚遠。按社會通念對歷史悠久事業之商品或服務品質,具有較正面之聯想,故事業存續期間之長短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其銷售商品或服務品質之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故事業倘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責。雖甲公司陳稱其實際業務經營者於85年左右開始從事此行業,遂宣稱有20年歷史,惟個人經歷與甲公司或甲公司之法人營業信譽並不相同,非足以證明經營迄今已存續20年。甲公司案關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且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故案關廣告載「歡慶20周年感恩特賣會」及「擁有20年歷史」,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四、   綜上,甲公司於報紙廣告宣稱「全國最大製造批發工廠」、「擁有20年歷史」及「歡慶20周年感恩特賣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2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一、    甲公司104226日蘋果日報E1版廣告。

二、    甲公司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104327日、413)陳述書、104514日到會陳述紀錄。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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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甲公司

甲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公平交易會處分如下:

 

一、     甲公司於報紙廣告宣稱「全國最大製造批發工廠」、「擁有20年歷史」及「歡慶20周年感恩特賣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二、     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甲公司於蘋果日報廣告宣稱「全國最大製造批發工廠」,惟是否有銷售數據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尚有疑義;另宣稱「歡慶20周年感恩特賣會」及「擁有20年歷史」,與商工登記資料核准設立日期有間,疑涉有廣告不實之情事。

 

一、   查案關廣告為甲公司出資刊登,且廣告內容係由甲公司提供資料供蘋果日報製作,並經甲公司審核,是甲公司核為本案廣告行為主體。

二、   案關廣告宣稱「全國最大製造批發工廠」,予人印象為甲公司規模或為競爭同業間最大或可提供交易相對人最多商品選擇,雖甲公司表示渠宣稱「全國最大」係家族經營此產業且分布全台,惟甲公司並無法提出客觀數據佐證渠為「全國最大」,爰甲公司宣稱難謂有據。故甲公司於廣告宣稱「全國最大製造批發工廠」之表示,並無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為基礎,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三、   案關廣告宣稱「歡慶20周年感恩特賣會」及「擁有20年歷史」予人印象係該事業成立至今已有20年歷史,惟以「甲公司名稱」查詢商工登記資料,甲公司核准設立日期為93810日,並於96124日解散,另甲公司於96123日核准設立至今,縱以甲公司提供可資證明使用「甲公司」名稱之剪報為921210日,亦與20年歷史相距甚遠。按社會通念對歷史悠久事業之商品或服務品質,具有較正面之聯想,故事業存續期間之長短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其銷售商品或服務品質之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故事業倘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責。雖甲公司陳稱其實際業務經營者於85年左右開始從事此行業,遂宣稱有20年歷史,惟個人經歷與甲公司或甲公司之法人營業信譽並不相同,非足以證明經營迄今已存續20年。甲公司案關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且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故案關廣告載「歡慶20周年感恩特賣會」及「擁有20年歷史」,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四、   綜上,甲公司於報紙廣告宣稱「全國最大製造批發工廠」、「擁有20年歷史」及「歡慶20周年感恩特賣會」,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2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一、    甲公司104226日蘋果日報E1版廣告。

二、    甲公司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104327日、413)陳述書、104514日到會陳述紀錄。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