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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商标 ?

商标俗称的「品牌」、「牌子」是由文字 ( 中、英文 )、记号、图案单一或相互所组合而成,主要表彰自己营业之商品或服务标识,其最原始的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更容易记住商品。


商标申请要件 ?

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务,欲取得商标权者,即可依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 ?

制止仿冒,建立企业品牌形象,吸引消费者购买动力,提升竞争力,有效防止域名抢先注册。


商标有那些功能 ?

♦商品来源之识别功能 
♦质量保证之功能
♦广告的功能
♦企业无形资产之功能


商标有那些型态 ?

平面商标( 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 ) 、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

立体商标:指凡以三度空间所形成的立体形状,即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容器形状以达可区辨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者,例如大同宝宝、麦当劳叔叔、米其林娃娃、肯德基爷爷 ( 商品或包装如器以外之立体商标 ) ﹔ 可口可乐瓶、香水瓶 ( 包装容器之形状 ) ﹔瑞士Toleone 三角形巧克力 ( 商品本身形状 ) 。

颜色商标:指单纯以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将颜色施于整个或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务的营业 处所等,且该颜色本身已足以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图形或记号与颜色的联合式商标,即可注册为颜色商标。例如 7-ELEVEN 的横条白咖啡色之组合色系、中油加油站白蓝之组合色系。

声音商标:系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的歌曲、旋律、人说 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即可注册为声音商标。例如米高梅之狮吼声、耳熟能 详绿油精歌曲。

动态商标:指连续变化的动态影像,而且该动态影像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例如大手牵小手的手机开机动态影片。

全像图(雷射图)指以全像图作为标识的情形,而且该全像图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例如:手机电池雷射标识、信用卡雷射标识等。

团体商标:顾名思义系指表彰某个团体成员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农会、渔会或其他协会、团体得注册团体商标。

团体标章:系指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的组织或汇会籍,即指一般会员标章而言,如狮子会、扶轮社、政党组织等。

证明标章:系指用以系指用以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性、质量、精密度、产地或其他事项的标志,如 UL 电器安全、 S T 玩具安全标志及百分百羊毛标志等。另,证明申请人须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


商标要如何设计,才能吸引消费者眼光 ?

应具特别性:具特别性的商标一般较易懂、易念、易记。例如稳洁、一匙灵、好自在等。
应具象征性:将公司的经营理念、产品特性、功能、性质反映在商标内,使消费者从商标就可了解公司的经营理念及产品特性。例如「美好挺」使用于衣服,「克蟑」使用于杀虫剂均能完全贴切产品的特性及功能,而达到彰显商标功能。
应具独创性:非既有的词汇或事物而系自己创设。例如计算机商品的「IBM」,音响商品的「SONY」,奶粉商品的「KLIM」,脚踏车商品的「捷安特」都是自创字,具独创性,识别力极高,他人使用难以说是偶然而不是袭用,而受商标法较高的保护。至于习见的文字,因较不具独创性,他人使用于不类似商品即难说系属恶意,因此企业在发展关系企业及多角化经营时,就会遭遇到商标已被他人注册的情形。
尽量与企业名称相一致:商标与企业名称一致之优点,在于藉由广告及使用可达相辅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积消费者印象。例如台塑、鸿海。


相同商标可否由不同人指定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

可以。只要在市場上並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並且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業主體註冊或使用。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獨創性不高的商標經不同廠商指定使用於不類似的商品,並無使消費者對其產銷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分別申請註冊。


相同商标可否在不同国家由不同人取得注册 ?

商标具有属地性,故相同商标由不同人在不同国家注册,这是可能的。若厂商对于其商标商品/服务的经营营销策略,基于全球性考虑,即有必要依其营销领域范围同时于各国申请注册保护。


商标审查时间多久 ?

审查时间如何订定?

目前商标审查期间约 6 8 个月。惟目前工商企业国际化之发展迅速,商品日新月异,且经营方式多元化,网络周边商品及服务亦随不同以往之交易方式而有所冲突及交互重迭,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之判别,除需考虑用途、功能、营销管道与场所、买受人、原材料、产制者或其他因素上是否具有共同或关联之处外,某些类别(如电子产业及服务业等)之商品、服务,因兼具多重功能及纵跨相关行业等特性,承办人员势必耗费更多的心血及时间,用以厘清前述商品之定位与相关商品、服务之关系上,是案件之审查时间可能会因指定商品数量或类别之多寡、复杂之程度及性质之差异而酌予延长。


商标与公司、行号名称有何不同

公司、行号等商业名称代表该营业主体本身,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标则表彰该营业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固亦可作为商标使用而达辨识来源的功能,惟其区别主要在于其标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费者得藉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非单纯表示其公司、行号名称。


表示商标已注册的®?或表示当作商标使用的「 TM 」可否载于商标内申请注册 ?

®乃一般交易市场上通常表示该商标已取得注册之表示,而「 TM 」则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之表示,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使用人均得以标示于注册商标上,固不具商标识别性及排他性,不宜作为商标的一部分申请注册。


商号或行号负责人名义取得注册的商标,若该商标或行号负责人变更,应办理移转登记或变更登记 ?

商号或行号注册的商标权属于其营业主体的自然人所有,因此当负责人换成另一人时,纵商号或行号营业经他人顶让而名称依旧,因法律上权利主体已有所不同,故应办理移转登记。


商标被授权者,应于其商品或包装容器上为商标授权的标示,违反者有何法律效果?

被授权人应于其商品、包装、容器上或营业上的物品、文书,为明显易于辨识的商标授权标示,提供消费者正确信息,如商品或服务性质标示有困难,得于营业场所或其相关物品上为授权标示。如被授权人违反以上之规定,经智慧局依职权或依申请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将废止其授权登记。


设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筹备处名义办理商标申请?

可以。

实务上认为设立中公司即为成立后公司之前身,二者属于同一主体,惟公司设立登记后,仍须补正公司设立登记资料。


产销班是否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产销班并非法人,不得为权利主体,如以产销班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应以产销班及代表人名义共同提出申请,代表人变更时因权利主体变更,应办理移转登记。


注册商品的代理商或经销商,有无裨益申请授权登记?

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如仅系为商标权人销售或经销商品,而非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以表彰产制商品来源者,应不需办理授权登记。如代理外国品牌商品营销于国内市场,为促销该商品而投入广告、宣传所需使用该商标者,若与原厂商标权人协商,可以授权或移转方式取得使用商标的权利。


发现他人将您的注册商标登记为域名,且经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将如何处理?

域名登记系采先申请先登记制度,并不进行审查,如有他人商标文字抢先登录为域名者,可依下列情形处理。
.域名的使用或标示,虽未作为商标使用,但明知为他人之著名商标,而以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商号、团体、域名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之名称者,可能构成商标法第 70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侵害商标权情事。
.我国为使域名的管理更为完善,成立台湾网络信息中心 (TWNIC) 来管理 .TW之域名,而 TWNIC 为有效处理域名的争议,特制定域名处理办法,依该办法第 5 条规定,若登记人之域名与他人之商标、标章、姓名、事业名称或其他标识相同或近似而产生混淆者,他人得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诉,而由该机构之专家小组决定是否取消或移转域名,目前的申诉处理机构为资策会科技法律研究所及台北律师公会


何谓著名商标? 如何提出著名商标或标章的证据数据?

有客观事证足以认定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即为著名商标。
可提供哪些数据证明已达著名商标:
1.商品或服务销售发票、营销单据、进出口单据及其销售数额统计的明细等资料。
2.国内、外的报章、杂志或电视等大众媒体广告数据。
3.商品或服务销售据点及其销售管道、场所的配置情形。
4.商标或标章在市场上的评价、鉴价、销售额排名、广告额排名或其营业状况等资料。
5.商标或标章创用时间及其持续使用等数据。
6.商标或标章在国内、外注册的文件。包括其关系企业所为商标或标章注册的数据。
7.具公信力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市场调查报告等资料。
8.行政或司法机关所为相关认定的文件。
9.其他证明商标或标章著名的数据。


什么是异议?

什么是评定?

什么废止?

异议程序:对于已注册商标,任何人认为其有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或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者,得于公告日后三个月内,向智慧财产局提出异议之申请。


评定程序:对于已注册商标,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因该商标影响自身权益,并有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或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者,得对之申请评定。


废止程序:商标申请注册后,若有不使用;使用不当;已成为通用标章、名称或形状;使用情况造成消费者误信误认其质量、产地、性质者,任何人皆可申请废止该商标之注册。

*异议、评定或废止经过异议审定、评决或废止不成立确定之后,即不能再以相同之事实、理由、证据再重行提起申请。


相同商标可否由不同人指定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

可以。

多数国家皆承认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并无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并且无造成不公平竞争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业主体注册或使用。

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独创性不高的商标经不同厂商指定于不类似的商品,并无消费者对其产品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之虞者,即可分别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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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商标 ?

商标俗称的「品牌」、「牌子」是由文字 ( 中、英文 )、记号、图案单一或相互所组合而成,主要表彰自己营业之商品或服务标识,其最原始的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更容易记住商品。


商标申请要件 ?

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务,欲取得商标权者,即可依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 ?

制止仿冒,建立企业品牌形象,吸引消费者购买动力,提升竞争力,有效防止域名抢先注册。


商标有那些功能 ?

♦商品来源之识别功能 
♦质量保证之功能
♦广告的功能
♦企业无形资产之功能


商标有那些型态 ?

平面商标( 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组合 ) 、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

立体商标:指凡以三度空间所形成的立体形状,即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容器形状以达可区辨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者,例如大同宝宝、麦当劳叔叔、米其林娃娃、肯德基爷爷 ( 商品或包装如器以外之立体商标 ) ﹔ 可口可乐瓶、香水瓶 ( 包装容器之形状 ) ﹔瑞士Toleone 三角形巧克力 ( 商品本身形状 ) 。

颜色商标:指单纯以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将颜色施于整个或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务的营业 处所等,且该颜色本身已足以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图形或记号与颜色的联合式商标,即可注册为颜色商标。例如 7-ELEVEN 的横条白咖啡色之组合色系、中油加油站白蓝之组合色系。

声音商标:系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例如具识别性之简短的歌曲、旋律、人说 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即可注册为声音商标。例如米高梅之狮吼声、耳熟能 详绿油精歌曲。

动态商标:指连续变化的动态影像,而且该动态影像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例如大手牵小手的手机开机动态影片。

全像图(雷射图)指以全像图作为标识的情形,而且该全像图本身已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例如:手机电池雷射标识、信用卡雷射标识等。

团体商标:顾名思义系指表彰某个团体成员所共同使用的品牌,如农会、渔会或其他协会、团体得注册团体商标。

团体标章:系指用以表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的组织或汇会籍,即指一般会员标章而言,如狮子会、扶轮社、政党组织等。

证明标章:系指用以系指用以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之特性、质量、精密度、产地或其他事项的标志,如 UL 电器安全、 S T 玩具安全标志及百分百羊毛标志等。另,证明申请人须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


商标要如何设计,才能吸引消费者眼光 ?

应具特别性:具特别性的商标一般较易懂、易念、易记。例如稳洁、一匙灵、好自在等。
应具象征性:将公司的经营理念、产品特性、功能、性质反映在商标内,使消费者从商标就可了解公司的经营理念及产品特性。例如「美好挺」使用于衣服,「克蟑」使用于杀虫剂均能完全贴切产品的特性及功能,而达到彰显商标功能。
应具独创性:非既有的词汇或事物而系自己创设。例如计算机商品的「IBM」,音响商品的「SONY」,奶粉商品的「KLIM」,脚踏车商品的「捷安特」都是自创字,具独创性,识别力极高,他人使用难以说是偶然而不是袭用,而受商标法较高的保护。至于习见的文字,因较不具独创性,他人使用于不类似商品即难说系属恶意,因此企业在发展关系企业及多角化经营时,就会遭遇到商标已被他人注册的情形。
尽量与企业名称相一致:商标与企业名称一致之优点,在于藉由广告及使用可达相辅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积消费者印象。例如台塑、鸿海。


相同商标可否由不同人指定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

可以。只要在市場上並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並且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業主體註冊或使用。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獨創性不高的商標經不同廠商指定使用於不類似的商品,並無使消費者對其產銷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分別申請註冊。


相同商标可否在不同国家由不同人取得注册 ?

商标具有属地性,故相同商标由不同人在不同国家注册,这是可能的。若厂商对于其商标商品/服务的经营营销策略,基于全球性考虑,即有必要依其营销领域范围同时于各国申请注册保护。


商标审查时间多久 ?

审查时间如何订定?

目前商标审查期间约 6 8 个月。惟目前工商企业国际化之发展迅速,商品日新月异,且经营方式多元化,网络周边商品及服务亦随不同以往之交易方式而有所冲突及交互重迭,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之判别,除需考虑用途、功能、营销管道与场所、买受人、原材料、产制者或其他因素上是否具有共同或关联之处外,某些类别(如电子产业及服务业等)之商品、服务,因兼具多重功能及纵跨相关行业等特性,承办人员势必耗费更多的心血及时间,用以厘清前述商品之定位与相关商品、服务之关系上,是案件之审查时间可能会因指定商品数量或类别之多寡、复杂之程度及性质之差异而酌予延长。


商标与公司、行号名称有何不同

公司、行号等商业名称代表该营业主体本身,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标则表彰该营业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固亦可作为商标使用而达辨识来源的功能,惟其区别主要在于其标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费者得藉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非单纯表示其公司、行号名称。


表示商标已注册的®?或表示当作商标使用的「 TM 」可否载于商标内申请注册 ?

®乃一般交易市场上通常表示该商标已取得注册之表示,而「 TM 」则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之表示,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使用人均得以标示于注册商标上,固不具商标识别性及排他性,不宜作为商标的一部分申请注册。


商号或行号负责人名义取得注册的商标,若该商标或行号负责人变更,应办理移转登记或变更登记 ?

商号或行号注册的商标权属于其营业主体的自然人所有,因此当负责人换成另一人时,纵商号或行号营业经他人顶让而名称依旧,因法律上权利主体已有所不同,故应办理移转登记。


商标被授权者,应于其商品或包装容器上为商标授权的标示,违反者有何法律效果?

被授权人应于其商品、包装、容器上或营业上的物品、文书,为明显易于辨识的商标授权标示,提供消费者正确信息,如商品或服务性质标示有困难,得于营业场所或其相关物品上为授权标示。如被授权人违反以上之规定,经智慧局依职权或依申请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将废止其授权登记。


设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筹备处名义办理商标申请?

可以。

实务上认为设立中公司即为成立后公司之前身,二者属于同一主体,惟公司设立登记后,仍须补正公司设立登记资料。


产销班是否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产销班并非法人,不得为权利主体,如以产销班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应以产销班及代表人名义共同提出申请,代表人变更时因权利主体变更,应办理移转登记。


注册商品的代理商或经销商,有无裨益申请授权登记?

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如仅系为商标权人销售或经销商品,而非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以表彰产制商品来源者,应不需办理授权登记。如代理外国品牌商品营销于国内市场,为促销该商品而投入广告、宣传所需使用该商标者,若与原厂商标权人协商,可以授权或移转方式取得使用商标的权利。


发现他人将您的注册商标登记为域名,且经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将如何处理?

域名登记系采先申请先登记制度,并不进行审查,如有他人商标文字抢先登录为域名者,可依下列情形处理。
.域名的使用或标示,虽未作为商标使用,但明知为他人之著名商标,而以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商号、团体、域名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之名称者,可能构成商标法第 70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侵害商标权情事。
.我国为使域名的管理更为完善,成立台湾网络信息中心 (TWNIC) 来管理 .TW之域名,而 TWNIC 为有效处理域名的争议,特制定域名处理办法,依该办法第 5 条规定,若登记人之域名与他人之商标、标章、姓名、事业名称或其他标识相同或近似而产生混淆者,他人得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诉,而由该机构之专家小组决定是否取消或移转域名,目前的申诉处理机构为资策会科技法律研究所及台北律师公会


何谓著名商标? 如何提出著名商标或标章的证据数据?

有客观事证足以认定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即为著名商标。
可提供哪些数据证明已达著名商标:
1.商品或服务销售发票、营销单据、进出口单据及其销售数额统计的明细等资料。
2.国内、外的报章、杂志或电视等大众媒体广告数据。
3.商品或服务销售据点及其销售管道、场所的配置情形。
4.商标或标章在市场上的评价、鉴价、销售额排名、广告额排名或其营业状况等资料。
5.商标或标章创用时间及其持续使用等数据。
6.商标或标章在国内、外注册的文件。包括其关系企业所为商标或标章注册的数据。
7.具公信力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市场调查报告等资料。
8.行政或司法机关所为相关认定的文件。
9.其他证明商标或标章著名的数据。


什么是异议?

什么是评定?

什么废止?

异议程序:对于已注册商标,任何人认为其有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或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者,得于公告日后三个月内,向智慧财产局提出异议之申请。


评定程序:对于已注册商标,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因该商标影响自身权益,并有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或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者,得对之申请评定。


废止程序:商标申请注册后,若有不使用;使用不当;已成为通用标章、名称或形状;使用情况造成消费者误信误认其质量、产地、性质者,任何人皆可申请废止该商标之注册。

*异议、评定或废止经过异议审定、评决或废止不成立确定之后,即不能再以相同之事实、理由、证据再重行提起申请。


相同商标可否由不同人指定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

可以。

多数国家皆承认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并无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并且无造成不公平竞争情事者,即可能分由不同人或商业主体注册或使用。

一般而言,非著名或独创性不高的商标经不同厂商指定于不类似的商品,并无消费者对其产品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之虞者,即可分别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