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王俊傑
被 告 蕭名強
郭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智字第2 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103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蕭名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蕭名強負擔百分之三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蕭名強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等原以加盟連鎖燒烤餐廳為業,惟欲自行開業脫離連鎖燒烤餐廳,因此被告蕭名強於100年7月底委請原告設計「十將燒肉町JUSOSU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