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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官司 地院一審精品店老闆娘判無罪

        跑單幫經營服飾精 品店的王姓女子,由於懸掛的廣告店招、提袋出現英文 「momo co」(中文「桃子」之意)字樣,遭國內代理商依違反商標法提起告訴。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除英文字母排列方式不同,且店內服飾、領標上都沒有「momo co」字樣,因此一審判決王女無罪。

        王姓女子(四十四歲)在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二一六巷經營「桃子精品服飾店」,專營日本進口服飾買賣,去年三月間遭警方查獲有「momo co」商標的手提袋,且店家在店招上更有「momo co」字樣。

        由於「momoco 」在國內受到許多消費者喜愛,代理商在2002年十月、2003年一月,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商標專用權、服務標章專用權,因此商標官司受外界重視。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對於店家在廣告招牌、提袋、名片上的「momo co」字樣,與代理商享有的服務標章權的「momoco」,雖然「momo」與「co」之間留有空格,且英文字母排列與呈現方法不同,但仍有混淆之虞。

不過,法官判決表示,陳女經營的精品店早在2002年就在台北縣淡水營業,並以「MOMO.CO」當做商店名稱,遷到台北市東區後店招改為「momo co」,此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王女有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犯罪;加以販售衣物、服飾的領標也都沒有「momo co」字樣,足以說明「momo co」只是表彰商號名稱,並非作為商標使用。因此一審判處王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20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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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官司 地院一審精品店老闆娘判無罪

        跑單幫經營服飾精 品店的王姓女子,由於懸掛的廣告店招、提袋出現英文 「momo co」(中文「桃子」之意)字樣,遭國內代理商依違反商標法提起告訴。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除英文字母排列方式不同,且店內服飾、領標上都沒有「momo co」字樣,因此一審判決王女無罪。

        王姓女子(四十四歲)在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二一六巷經營「桃子精品服飾店」,專營日本進口服飾買賣,去年三月間遭警方查獲有「momo co」商標的手提袋,且店家在店招上更有「momo co」字樣。

        由於「momoco 」在國內受到許多消費者喜愛,代理商在2002年十月、2003年一月,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商標專用權、服務標章專用權,因此商標官司受外界重視。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對於店家在廣告招牌、提袋、名片上的「momo co」字樣,與代理商享有的服務標章權的「momoco」,雖然「momo」與「co」之間留有空格,且英文字母排列與呈現方法不同,但仍有混淆之虞。

不過,法官判決表示,陳女經營的精品店早在2002年就在台北縣淡水營業,並以「MOMO.CO」當做商店名稱,遷到台北市東區後店招改為「momo co」,此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王女有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犯罪;加以販售衣物、服飾的領標也都沒有「momo co」字樣,足以說明「momo co」只是表彰商號名稱,並非作為商標使用。因此一審判處王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2007-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