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訊息
智慧局協調釐清著名商標及表徵被侵害之法律救濟途徑
為回應歐方去(96)年10月23日「第19屆台歐盟諮商智慧財產權工作分組會議」中所提出,我方在著名商標保護等議題上,執法機關間是否清楚分工及溝通管道暢通與否等質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今(97)年3月14日上午召開「著名商標及表徵法律救濟途徑研討會」,就歐方所關切之事項與著名商標及表徵遭侵害時如何採取法律救濟途徑等議題進行討論。 本次會議由智慧局王局長美花主持,歐洲經貿辦事處、美國在台協會、日本交流協會及歐洲商務協會等機構均受邀派員出席。
我方政府部門則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經濟部商業司、法務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單位亦出席參與討論。 有關以著名商標或表徵作為自己之公司、商號名稱的侵害行為態樣上,經濟部商業司表示,如商標權人依照商標法第62條規定對於侵害行為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而被告拒絕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時,目前並無相關規範,未來考慮納入公司法第10條規定,增加一款命令解散事由,以落實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判決。
歐洲商務協會除了肯定我方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用心,並表示公司法配合修正增加命令解散事由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具有正面意義外,亦希望我方主管機關能夠考量在核准公司名稱登記之前能預先審核,避免造成登記公司名稱與他人著名商標相衝突之情形。
其次,在著名商標或表徵仿冒案件的救濟途徑方面,公平會之出席代表舉黑人牙膏與白人牙膏爭訟逾10年之案例,說明透過公平會以行政罰的方式處理侵害著名商標或表徵的作法,在後續救濟程序只能由處分機關公平會表達支持一造的立場,而實際爭議雙方當事人反覆爭訟的結果只會造成時間拖延,未必符合兩造的實質利益。
公平會代表亦將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0條與第24條所規定侵害著名商標或不公平競爭行為,足以提供權利人救濟主張的案例類型一一加以說明,同時探討公平會受理該等案例類型在審查上之判斷重點,並依照各種可能侵害著名商標或表徵之行為態樣,提供過去商標權人向公平會提出檢舉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成功行使或維護權益之相關案例摘要,作為權利人日後主張權利之參考。
針對商標法關於權利侵害民事救濟與刑事罰則部分之規定,與公平法第20條及第24條規定重疊之情形,公平會亦重申:如果侵害的對象是註冊商標而且涉及商標法第81條刑事責任部分,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刑事法優先適用行政法」原則,公平會不介入處理,將移由智慧局循刑事途徑處理。
此外,日本交流協會與歐洲商務協會對於公平法修正草案是否將刪除對於著名商標或表徵保護之規定,亦表達高度關切之意。對此,公平會表示,修正草案的確有兩種可能的方案,其一為刪除公平法相關行政責任,僅保留民事賠償責任之規定;另一種則係完全刪除對於著名商標或表徵保護之規定,回歸商標法來處理,然就此議題公平會目前尚未作成政策決定。權利人團體則希望未來公平法修正方向定案後,能對外召開公聽,使外界有檢視與表示意見之機會。
最後,歐洲經貿辦事處副處長轉達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對於智慧局召開本次會議,以及與會者熱烈參與討論,並提供具體資料與解決方案等作法表示感謝之意。
(資料來源: TIPO 2008/3/25 網站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