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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國際商標申請案創新高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布,2007年計受理39,945件依據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體系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案,創歷年紀錄,較2006年增加9.5%。

     德國申請案連續15年位居第1,計6,090件,占總件數15.2%;

     第2名為法國(3,930件、占9.8%),加入馬德里協定僅4年的美國位居第3(3,741件、占9.4%),而透過歐盟的區域商標局--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案,在歐盟加入該體系僅3年後即已躍居第4,達3,371件,占8.4%。

     其他前10大依序為義大利(2,664件、占6.7%)、瑞士(2,657件、占6.7%)、比荷盧註(2,510件、占6.3%)、中國大陸(1,444件、占3.6%)、英國(1,178件、占2.9%)和澳洲(1,169件、占2.9%);中國大陸則是最常被指定生效的國家,顯示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貿易活動日漸增加。

     自2004年10月起,歐盟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其本國商標局、或位於西班牙Alicante的OHIM提出國際商標申請,2007年歐盟加入馬德里體系剛滿3年,歐盟申請人透過OHIM提出的申請案已成長37.9%,而歐盟27國的申請案總計達26,026件(含透過OHIM申請的3,371件)。


    此外,各國的申請案均成長,例如,美國(18.8%,第3)、英國(11.8%,第9)、日本(16.2%,第12)、俄羅斯(42.9%,第13)、丹麥(19.6%,第16)、瑞典(19.5%,第18)、匈牙利(101.8%,第19)。

     2007年開發中國家申請案計2,108件,占總件數5.3%,較2006年成長10.5%,其中成長最多的是韓國,計330件(73.7%)。
 
      最常被指定的國家 2007年,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成員國被通知的新增商標保護指定(designations)創新紀錄,達370,234件,較2006年增加1.5%,反映外國公司在這些指定保護國的商業活動。

      申請人在提出國際商標申請時,須指定欲在那些國家取得商標保護,亦可在其商標註冊後再申請延伸保護至其他成員國,如此便可以根據其事業發展需要擴大商標保護範圍。
 
      中國大陸已連續3年獲最多商標保護指定,2007年共16,676件,占所有新指定件數的4.5%,較2006年增加5.5%;其次是俄羅斯,共15,455件(7.1%),其他依序為美國(14,618件,4.5%)、瑞士(14,528件,1.9%)、歐盟(12,744件,19.8%)和日本(12,296件,3.8%)。
 
     
      註冊和費用概況 2007年每個馬德里體系國際註冊商標的指定保護國平均約8.4個,而指定國為1至5個的註冊商標占58%。依據國際商標尼斯分類,國際註冊商標最多的商品與服務類別如下:

     ●第9類(包括電腦軟體和硬體及其他電子、電機設備),占8.5%;

     ●第35類(包括辦公室、廣告和企業管理等服務),占6.4%;
 
     ●第25類(包括服飾、鞋類和頭飾),占5.3%;

     ●第42類(包括科學、工業或技術工程師和電腦專家等提供之服務),占5.2%;

     ●第5類(包括醫藥及其他醫學用製劑) 2007年申請人在每一件國際註冊的花費平均約3,549瑞士法郎,81%的註冊商標繳納低於5,000瑞士法郎,而54%低於3,000瑞士法郎。

      截至2007年底仍生效的國際註冊商標 截至2007年底,有效的國際註冊商標共483,210件,計有約540萬個有效的保護指定,分屬159,420個商標權人(其中許多為中、小企業),其中17,478件在2007年取得再延長10年的保護期限(即在保護期限於2007年底屆滿的所有國際註冊商標中占約46%)。
 
      資訊技術與電子通信 2007年國際商標申請案電子申請比率為34%(2006年為33%),使用的國家包括澳洲、比荷盧、歐盟、韓國、瑞士和美國;此外亦有些商標局用以傳送核駁通知(歐盟、日本、俄羅斯和美國)、核准通知(歐盟和日本)和修正通知(澳洲、比荷盧、歐盟和美國)。

      WIPO以電子方式寄送馬德里體系成員國通知的國家由43個增加至48個(新增的5國為巴林、波札那、賽普勒斯、埃及和摩納哥)。
 
       2007年11月,WIPO與其成員國在馬德里聯盟大會通過一個改進國際商標品質與效率的4年計畫(2008-2011),將改善系統架構,加強雙方之間在國際註冊程序的交流工具及其他對使用者有益的服務,如電子帳單、電子付款和其他讓申請人和商標權人可查看其案件狀態等工具。
 
      背景 WIPO管轄的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體系使申請人可以一種語文(英、法或西班牙文)、一套規費、一種貨幣(瑞士法郎)提出一次申請,即可在達80個國家申請商標保護,馬德里體系包括2個國際條約,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1996年馬德里議定書正式運作後,新增一些特點,包括申請案可以用英文及核駁通知可延長。

      2004年西班牙語被採用為工作語言,這些特色使馬德里體系更具彈性,並吸引更多國家,目前議定書的締約國有75個,而整體馬德里體系的成員共82個(81國加上歐盟)。
 

      註:比荷盧(Benelux是由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三國組成的智慧財產組織) (資料來源: TIPO 電子報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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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國際商標申請案創新高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布,2007年計受理39,945件依據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體系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案,創歷年紀錄,較2006年增加9.5%。

     德國申請案連續15年位居第1,計6,090件,占總件數15.2%;

     第2名為法國(3,930件、占9.8%),加入馬德里協定僅4年的美國位居第3(3,741件、占9.4%),而透過歐盟的區域商標局--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案,在歐盟加入該體系僅3年後即已躍居第4,達3,371件,占8.4%。

     其他前10大依序為義大利(2,664件、占6.7%)、瑞士(2,657件、占6.7%)、比荷盧註(2,510件、占6.3%)、中國大陸(1,444件、占3.6%)、英國(1,178件、占2.9%)和澳洲(1,169件、占2.9%);中國大陸則是最常被指定生效的國家,顯示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貿易活動日漸增加。

     自2004年10月起,歐盟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其本國商標局、或位於西班牙Alicante的OHIM提出國際商標申請,2007年歐盟加入馬德里體系剛滿3年,歐盟申請人透過OHIM提出的申請案已成長37.9%,而歐盟27國的申請案總計達26,026件(含透過OHIM申請的3,371件)。


    此外,各國的申請案均成長,例如,美國(18.8%,第3)、英國(11.8%,第9)、日本(16.2%,第12)、俄羅斯(42.9%,第13)、丹麥(19.6%,第16)、瑞典(19.5%,第18)、匈牙利(101.8%,第19)。

     2007年開發中國家申請案計2,108件,占總件數5.3%,較2006年成長10.5%,其中成長最多的是韓國,計330件(73.7%)。
 
      最常被指定的國家 2007年,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成員國被通知的新增商標保護指定(designations)創新紀錄,達370,234件,較2006年增加1.5%,反映外國公司在這些指定保護國的商業活動。

      申請人在提出國際商標申請時,須指定欲在那些國家取得商標保護,亦可在其商標註冊後再申請延伸保護至其他成員國,如此便可以根據其事業發展需要擴大商標保護範圍。
 
      中國大陸已連續3年獲最多商標保護指定,2007年共16,676件,占所有新指定件數的4.5%,較2006年增加5.5%;其次是俄羅斯,共15,455件(7.1%),其他依序為美國(14,618件,4.5%)、瑞士(14,528件,1.9%)、歐盟(12,744件,19.8%)和日本(12,296件,3.8%)。
 
     
      註冊和費用概況 2007年每個馬德里體系國際註冊商標的指定保護國平均約8.4個,而指定國為1至5個的註冊商標占58%。依據國際商標尼斯分類,國際註冊商標最多的商品與服務類別如下:

     ●第9類(包括電腦軟體和硬體及其他電子、電機設備),占8.5%;

     ●第35類(包括辦公室、廣告和企業管理等服務),占6.4%;
 
     ●第25類(包括服飾、鞋類和頭飾),占5.3%;

     ●第42類(包括科學、工業或技術工程師和電腦專家等提供之服務),占5.2%;

     ●第5類(包括醫藥及其他醫學用製劑) 2007年申請人在每一件國際註冊的花費平均約3,549瑞士法郎,81%的註冊商標繳納低於5,000瑞士法郎,而54%低於3,000瑞士法郎。

      截至2007年底仍生效的國際註冊商標 截至2007年底,有效的國際註冊商標共483,210件,計有約540萬個有效的保護指定,分屬159,420個商標權人(其中許多為中、小企業),其中17,478件在2007年取得再延長10年的保護期限(即在保護期限於2007年底屆滿的所有國際註冊商標中占約46%)。
 
      資訊技術與電子通信 2007年國際商標申請案電子申請比率為34%(2006年為33%),使用的國家包括澳洲、比荷盧、歐盟、韓國、瑞士和美國;此外亦有些商標局用以傳送核駁通知(歐盟、日本、俄羅斯和美國)、核准通知(歐盟和日本)和修正通知(澳洲、比荷盧、歐盟和美國)。

      WIPO以電子方式寄送馬德里體系成員國通知的國家由43個增加至48個(新增的5國為巴林、波札那、賽普勒斯、埃及和摩納哥)。
 
       2007年11月,WIPO與其成員國在馬德里聯盟大會通過一個改進國際商標品質與效率的4年計畫(2008-2011),將改善系統架構,加強雙方之間在國際註冊程序的交流工具及其他對使用者有益的服務,如電子帳單、電子付款和其他讓申請人和商標權人可查看其案件狀態等工具。
 
      背景 WIPO管轄的國際商標註冊馬德里體系使申請人可以一種語文(英、法或西班牙文)、一套規費、一種貨幣(瑞士法郎)提出一次申請,即可在達80個國家申請商標保護,馬德里體系包括2個國際條約,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1996年馬德里議定書正式運作後,新增一些特點,包括申請案可以用英文及核駁通知可延長。

      2004年西班牙語被採用為工作語言,這些特色使馬德里體系更具彈性,並吸引更多國家,目前議定書的締約國有75個,而整體馬德里體系的成員共82個(81國加上歐盟)。
 

      註:比荷盧(Benelux是由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三國組成的智慧財產組織) (資料來源: TIPO 電子報專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