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飲界小有名氣的「一品花雕雞」發生的創始股東商標糾紛案,到底創始股東是否都可使用這個金字招牌,昨天答案揭曉,最高法院認定之前分家時,王春華同意放棄使用這個品牌商標,判他敗訴確定,從此不能再使用一品花雕雞當商標或店名。
原始股東分家鬧糾紛.本案起始於一品花雕雞小吃館創始股東王春華與蔡啟漢,拆夥後各自經營,結果因使用一品花雕雞這個商標發生爭議,進而訴訟。
原告王春華訴訟中主張,95年協議時,一品花雕雞品牌商標價值為320萬元,但現今已高漲成1300萬元。王某雖是原告,但他在本案中,一路從一審輸到三審。
一品花雕雞由原本情同兄弟的王春華和蔡啟漢,於89年間聯手創立,雖生意蒸蒸日上,但兩人經營理念漸行漸遠,95年3月31日正式分家,兩方協議由王春華取得位在台北市市民大道的市民店,蔡啟漢經營吉林店,王某同意自95年12月31日,永遠放棄使用一品花雕雞品牌商標。
王春華後來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蔡啟漢趁他沒有經驗,要他立即處理,他才會輕率簽下並不公平的協議書,因此要求法院撤銷商標使用的相關協議。
創始商標 "原創"禁用.但法院傳喚同屬股東的王春華哥哥,以及簽名見證的林姓律師等人,調查認為兩方簽約前一天就已展開交涉,簽約時更討論了一、兩個小時;此外,王某具專科學歷,與蔡某同年,兩人自29歲開始創業,經營兩家店面,直至分家已5年,店名也已改成原創花雕雞,可見已具有一定的社會經驗。
又當時市民店每月獲利約243萬元,吉林店217萬元,因此王某將品牌商標讓給取得吉林店的蔡某,尚屬公平,判決王某敗訴確定。
自由時報 2008/05/06
餐飲界小有名氣的「一品花雕雞」發生的創始股東商標糾紛案,到底創始股東是否都可使用這個金字招牌,昨天答案揭曉,最高法院認定之前分家時,王春華同意放棄使用這個品牌商標,判他敗訴確定,從此不能再使用一品花雕雞當商標或店名。
原始股東分家鬧糾紛.本案起始於一品花雕雞小吃館創始股東王春華與蔡啟漢,拆夥後各自經營,結果因使用一品花雕雞這個商標發生爭議,進而訴訟。
原告王春華訴訟中主張,95年協議時,一品花雕雞品牌商標價值為320萬元,但現今已高漲成1300萬元。王某雖是原告,但他在本案中,一路從一審輸到三審。
一品花雕雞由原本情同兄弟的王春華和蔡啟漢,於89年間聯手創立,雖生意蒸蒸日上,但兩人經營理念漸行漸遠,95年3月31日正式分家,兩方協議由王春華取得位在台北市市民大道的市民店,蔡啟漢經營吉林店,王某同意自95年12月31日,永遠放棄使用一品花雕雞品牌商標。
王春華後來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蔡啟漢趁他沒有經驗,要他立即處理,他才會輕率簽下並不公平的協議書,因此要求法院撤銷商標使用的相關協議。
創始商標 "原創"禁用.但法院傳喚同屬股東的王春華哥哥,以及簽名見證的林姓律師等人,調查認為兩方簽約前一天就已展開交涉,簽約時更討論了一、兩個小時;此外,王某具專科學歷,與蔡某同年,兩人自29歲開始創業,經營兩家店面,直至分家已5年,店名也已改成原創花雕雞,可見已具有一定的社會經驗。
又當時市民店每月獲利約243萬元,吉林店217萬元,因此王某將品牌商標讓給取得吉林店的蔡某,尚屬公平,判決王某敗訴確定。
自由時報 2008/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