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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技術審查官 專業加分

       打過侵權官司的人都不陌生:兩派人馬會先各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鑑定報告,由於法官無法判斷,只好諭令兩造協調出第三人鑑定,雙方接著就為決定鑑定機關大戰數個月;好不容易找到一個雙方都勉強接受的專家,但因為鑑定結果必定對某一方不利,不利方就聲請傳喚專家出庭,問專家學甚麼?用甚麼標準鑑定?想盡辦法質疑其專業,最後專家臉色鐵青,步出庭外大吼:「早知道不鑑定了!」

        在還沒有智財法院前,是在各法院設置智財專庭,法官缺乏科技專業,導致過度仰賴鑑定機關,還曾發生承審法官對「學名藥」、「P2P」等專有名詞一知半解卻仍作判決的荒唐情況,企業界怨聲載道。

釐清專業技術爭點

       審判專業一直是台灣智財訴訟的致命傷。比較各國制度,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有技術背景的技術法官參與審判,與法律背景的法官在合議審判時有同等的表決權,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則設有調查官與專門委員,協助法官調查專利案件與提供諮詢,韓國也設置類似的技術審理官。

       提升專業勢在必行,重點在於提升的層面,我國仿照民情相近的日、韓,引進技術專家參與訴訟的制度,建立審判的輔助機制,除保留原有的專家諮詢制度,另配置各種技術領域專業的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審理案件;必要時,智財專責機關也就是經濟部智慧局,也可以參與訴訟。智財新制強調除了法官本身兼具智財領域的專業法學與相關技術知識,對技術有疑問時,還可借助技術審查官的特殊專業知識與經驗,負責案件的技術判斷、資料蒐集、分析與提供技術意見,協助法官釐清案件中專業技術的爭點,並參與假處分與證據保全,加速審判時效。

可對證人直接發問

       技術審查官在法官的許可下,可以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直接發問,不過當事人不可以對技術審查官發問,只能就技術審查官的說法向法院陳述意見。

       由於法院審判案件是以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資料作為基礎,而技術審查官針對案情提出的言詞陳述或書面報告書,性質上屬於「諮詢意見」,不能作為證據或裁判依據,所以當事人也不可以請求閱覽;但如果法官有意當作裁判基礎,要給當事人辯論的機會,不可以擅自納入。或許有人質疑,為何要棄現有的專家諮詢委員跟鑑定人不用,大費周章添了個技術審查官?其實三者性質並不相同。

       技術審查官的陳述只是協助法官了解專業知識,並非證據,當事人還是得自負舉證責任,且不可訊問技術審查官;鑑定制度則不同,算是一種證據,法院與當事人有疑問時還可以詢問鑑定人,才因此發生鑑定人被轟得慘兮兮的尷尬情況。

意見陳述不當證據

       另外,司法院也實施專家諮詢制度,聘請學者專家提供法官科技問題諮詢,雖然與技術審查官一樣,諮詢內容都不能作為證據,不過諮詢專家僅具備領域尖端知識,缺乏IP審查與法律專業,且只有在必要時出庭,並非全程參與,因此對於案情的通盤了解與實務運作上,技術審查官略勝一籌;不過兩者也並非衝突,諮詢專家可以彌補技術審查官知識的不足。

       除配置技術審查官,新制更雙管齊下,在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財權應該撤銷或廢止,而影響裁判結果時,若爭點涉及智慧局的專業知識與法律原則,而須要智慧局表示意見時,法官可以智慧局參與訴訟,表示意見。

       由於技術審查官的設置前所未有,兼具專業技術水準與智財法律知識的人員要從何而來?司法院現階段先向智慧局借調具備智財專業知識或技術的專利審查官,充任技術審查官,目前規劃包括機械類四到五名、電子電機半導體類二到三名、化工類一名,與生技醫藥一名共九名,未來則視實際情況,再以遴聘方式,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

至於技術審查官在個案中如何產生,還沒有一個定案,未來會依法院實務操作形成內部規則,法官可視案情需要指定特定技術專長的技審官參與訴訟,分析技術爭點,或對當事人發問,而技審官的姓名也得揭示在庭期表與筆錄。

目前僅有智財法院有技術審查官的配置,不過地方法院如依照審理法有技術審查官的需要,可以向智財法院請求司法互助。

      智財法院首任法官已經在今年初遴選出來,分別是庭長李得灶、審判長陳國成、法官陳忠行、汪漢卿、林欣蓉、蔡惠如、王俊雄及曾啟謀共八位,隨著智財法院的運作,司法院將另行設計專業課程、與國外大學合作,選取法官出國研習,接軌國際智財法學趨勢,擴大法官視野與裁判水準。

 

2008/05/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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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技術審查官 專業加分

       打過侵權官司的人都不陌生:兩派人馬會先各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鑑定報告,由於法官無法判斷,只好諭令兩造協調出第三人鑑定,雙方接著就為決定鑑定機關大戰數個月;好不容易找到一個雙方都勉強接受的專家,但因為鑑定結果必定對某一方不利,不利方就聲請傳喚專家出庭,問專家學甚麼?用甚麼標準鑑定?想盡辦法質疑其專業,最後專家臉色鐵青,步出庭外大吼:「早知道不鑑定了!」

        在還沒有智財法院前,是在各法院設置智財專庭,法官缺乏科技專業,導致過度仰賴鑑定機關,還曾發生承審法官對「學名藥」、「P2P」等專有名詞一知半解卻仍作判決的荒唐情況,企業界怨聲載道。

釐清專業技術爭點

       審判專業一直是台灣智財訴訟的致命傷。比較各國制度,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有技術背景的技術法官參與審判,與法律背景的法官在合議審判時有同等的表決權,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則設有調查官與專門委員,協助法官調查專利案件與提供諮詢,韓國也設置類似的技術審理官。

       提升專業勢在必行,重點在於提升的層面,我國仿照民情相近的日、韓,引進技術專家參與訴訟的制度,建立審判的輔助機制,除保留原有的專家諮詢制度,另配置各種技術領域專業的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審理案件;必要時,智財專責機關也就是經濟部智慧局,也可以參與訴訟。智財新制強調除了法官本身兼具智財領域的專業法學與相關技術知識,對技術有疑問時,還可借助技術審查官的特殊專業知識與經驗,負責案件的技術判斷、資料蒐集、分析與提供技術意見,協助法官釐清案件中專業技術的爭點,並參與假處分與證據保全,加速審判時效。

可對證人直接發問

       技術審查官在法官的許可下,可以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直接發問,不過當事人不可以對技術審查官發問,只能就技術審查官的說法向法院陳述意見。

       由於法院審判案件是以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資料作為基礎,而技術審查官針對案情提出的言詞陳述或書面報告書,性質上屬於「諮詢意見」,不能作為證據或裁判依據,所以當事人也不可以請求閱覽;但如果法官有意當作裁判基礎,要給當事人辯論的機會,不可以擅自納入。或許有人質疑,為何要棄現有的專家諮詢委員跟鑑定人不用,大費周章添了個技術審查官?其實三者性質並不相同。

       技術審查官的陳述只是協助法官了解專業知識,並非證據,當事人還是得自負舉證責任,且不可訊問技術審查官;鑑定制度則不同,算是一種證據,法院與當事人有疑問時還可以詢問鑑定人,才因此發生鑑定人被轟得慘兮兮的尷尬情況。

意見陳述不當證據

       另外,司法院也實施專家諮詢制度,聘請學者專家提供法官科技問題諮詢,雖然與技術審查官一樣,諮詢內容都不能作為證據,不過諮詢專家僅具備領域尖端知識,缺乏IP審查與法律專業,且只有在必要時出庭,並非全程參與,因此對於案情的通盤了解與實務運作上,技術審查官略勝一籌;不過兩者也並非衝突,諮詢專家可以彌補技術審查官知識的不足。

       除配置技術審查官,新制更雙管齊下,在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財權應該撤銷或廢止,而影響裁判結果時,若爭點涉及智慧局的專業知識與法律原則,而須要智慧局表示意見時,法官可以智慧局參與訴訟,表示意見。

       由於技術審查官的設置前所未有,兼具專業技術水準與智財法律知識的人員要從何而來?司法院現階段先向智慧局借調具備智財專業知識或技術的專利審查官,充任技術審查官,目前規劃包括機械類四到五名、電子電機半導體類二到三名、化工類一名,與生技醫藥一名共九名,未來則視實際情況,再以遴聘方式,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

至於技術審查官在個案中如何產生,還沒有一個定案,未來會依法院實務操作形成內部規則,法官可視案情需要指定特定技術專長的技審官參與訴訟,分析技術爭點,或對當事人發問,而技審官的姓名也得揭示在庭期表與筆錄。

目前僅有智財法院有技術審查官的配置,不過地方法院如依照審理法有技術審查官的需要,可以向智財法院請求司法互助。

      智財法院首任法官已經在今年初遴選出來,分別是庭長李得灶、審判長陳國成、法官陳忠行、汪漢卿、林欣蓉、蔡惠如、王俊雄及曾啟謀共八位,隨著智財法院的運作,司法院將另行設計專業課程、與國外大學合作,選取法官出國研習,接軌國際智財法學趨勢,擴大法官視野與裁判水準。

 

2008/05/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