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秘密是企業的命脈,以全世界最重要的秘密「可口可樂的配方」為例,就擁有700多億美元的商標價值。對企業來說,當然要竭盡所能避免秘方外流。打智財官司,也沒有人願意把自己的營業秘密攤在法庭上,讓對手得知秘密,因此,開庭過程猶如雞同鴨講。
智財訴訟新制,為了鼓勵秘密持有者可以保護秘密,參照日本法制增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凡是證據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秘密持有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如此一來秘密文件都會被彌封,只有承辦法官與書記官可以接觸;而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不可以將該秘密作為訴訟以外的用途,或是向未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公開,避免影響秘密持有人原本的營業活動及商機。
不過,也有例外,如果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可以證明在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經透過其他途徑取得或持有該秘密者,就不受秘密保持命令的限制。
以往只有案情涉及國防機密、國防安全或是性犯罪的案件,才會不公開審判。智財訴訟新制為了徹底保護營業秘密,也破天荒的納入不公開審判制度。如果當事人擔心公開審判會使營業秘密外洩,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或是經由雙方人馬協商同意不公開審判。
營業秘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等一般同業並不知道的資訊,正因為其「秘密」性質,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企業必須進而採取嚴密的保密措施,才能夠主張是「秘密」。
想要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秘密持有人,必須準備書狀,記載應受秘密保持命令者的身分、應受命令保護的營業秘密為何,詳細解釋種類、性質與範圍;或指出已調查、應調查的證據中有何營業秘密,並說明限制使用該秘密的必要性、如果公開會造成何等損害等具體內容。
法院一旦接到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即使案件正在進行,在裁定確定前,仍要暫停有關營業秘密部分的審理。如果有必要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也要把秘密外洩的可能降到最低,原則上秘密都只向訴訟代理人公開,非有必要訴訟當事人雙方都不得得知對方的營業秘密。秘密持有人也可以對訴訟代理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限制不得對外公開秘密。
秘密保持命令的威力,在於有刑責的加持,一旦受命令的人違反規定,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該項刑責屬告訴乃論,秘密持有人可自行決定要不要追訴。
營業秘密的規定其實並非創舉,只是從前不夠周延,只規定法院不公開審判、不准許或限制相對人閱覽訴訟資料。實務上,最需要保密的其實是一起打官司的競爭同業,且如果一味的限制相對人不准閱覽訴訟資料,也是罔顧當事人的辯論權利,因此智財訴訟新制訂定的秘密保持命令機制,目的是兼顧訴訟的進行與營業秘密的保護,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的損害。
不過即便法院發布秘密保持命令,在訴訟的過程,還是可能發生受秘密保持命令限制的人請求閱覽訴訟卷宗。為了避免秘密外洩,法院書記官會通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人,讓聲請人可以衡量要不要追加聲請命令,而書記官在通知聲請人後14天內,以及追加聲請的裁定確定前,不可以把卷宗交給請求人閱覽。
企業要注意的是,如果因為執行業務而違反命令的是法人的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了處罰行為人,還要再對法人或自然人科處罰金。
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的救濟方式,僅限秘密持有人聲請命令遭駁回時,可以抗告;如果法院已經准許秘密保持命令,持有人或相對人只能聲請撤銷命令,不可以提出抗告,以免在抗告過程發生秘密外洩、卻無法可管的情況。
有趣的是,發展出秘密保持命令的日本,其智財專業法院「知的財產裁判所」,從2005年4月1日至今,受理的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只有一件,且最後以和解收場。如此奇特的現象,可能與秘密保持命令沒有時效、有刑責有關。一旦秘密洩漏,就可能被列為洩密的嫌疑犯,吃上刑責,導致背負秘密保持命令變成一個沉重的負擔、一顆不定時炸彈,也成為雙方人馬互相牽制的工具。
營業秘密是企業的命脈,以全世界最重要的秘密「可口可樂的配方」為例,就擁有700多億美元的商標價值。對企業來說,當然要竭盡所能避免秘方外流。打智財官司,也沒有人願意把自己的營業秘密攤在法庭上,讓對手得知秘密,因此,開庭過程猶如雞同鴨講。
智財訴訟新制,為了鼓勵秘密持有者可以保護秘密,參照日本法制增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凡是證據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秘密持有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如此一來秘密文件都會被彌封,只有承辦法官與書記官可以接觸;而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不可以將該秘密作為訴訟以外的用途,或是向未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公開,避免影響秘密持有人原本的營業活動及商機。
不過,也有例外,如果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可以證明在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經透過其他途徑取得或持有該秘密者,就不受秘密保持命令的限制。
以往只有案情涉及國防機密、國防安全或是性犯罪的案件,才會不公開審判。智財訴訟新制為了徹底保護營業秘密,也破天荒的納入不公開審判制度。如果當事人擔心公開審判會使營業秘密外洩,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或是經由雙方人馬協商同意不公開審判。
營業秘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等一般同業並不知道的資訊,正因為其「秘密」性質,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企業必須進而採取嚴密的保密措施,才能夠主張是「秘密」。
想要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秘密持有人,必須準備書狀,記載應受秘密保持命令者的身分、應受命令保護的營業秘密為何,詳細解釋種類、性質與範圍;或指出已調查、應調查的證據中有何營業秘密,並說明限制使用該秘密的必要性、如果公開會造成何等損害等具體內容。
法院一旦接到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即使案件正在進行,在裁定確定前,仍要暫停有關營業秘密部分的審理。如果有必要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也要把秘密外洩的可能降到最低,原則上秘密都只向訴訟代理人公開,非有必要訴訟當事人雙方都不得得知對方的營業秘密。秘密持有人也可以對訴訟代理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限制不得對外公開秘密。
秘密保持命令的威力,在於有刑責的加持,一旦受命令的人違反規定,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該項刑責屬告訴乃論,秘密持有人可自行決定要不要追訴。
營業秘密的規定其實並非創舉,只是從前不夠周延,只規定法院不公開審判、不准許或限制相對人閱覽訴訟資料。實務上,最需要保密的其實是一起打官司的競爭同業,且如果一味的限制相對人不准閱覽訴訟資料,也是罔顧當事人的辯論權利,因此智財訴訟新制訂定的秘密保持命令機制,目的是兼顧訴訟的進行與營業秘密的保護,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的損害。
不過即便法院發布秘密保持命令,在訴訟的過程,還是可能發生受秘密保持命令限制的人請求閱覽訴訟卷宗。為了避免秘密外洩,法院書記官會通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人,讓聲請人可以衡量要不要追加聲請命令,而書記官在通知聲請人後14天內,以及追加聲請的裁定確定前,不可以把卷宗交給請求人閱覽。
企業要注意的是,如果因為執行業務而違反命令的是法人的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了處罰行為人,還要再對法人或自然人科處罰金。
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的救濟方式,僅限秘密持有人聲請命令遭駁回時,可以抗告;如果法院已經准許秘密保持命令,持有人或相對人只能聲請撤銷命令,不可以提出抗告,以免在抗告過程發生秘密外洩、卻無法可管的情況。
有趣的是,發展出秘密保持命令的日本,其智財專業法院「知的財產裁判所」,從2005年4月1日至今,受理的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只有一件,且最後以和解收場。如此奇特的現象,可能與秘密保持命令沒有時效、有刑責有關。一旦秘密洩漏,就可能被列為洩密的嫌疑犯,吃上刑責,導致背負秘密保持命令變成一個沉重的負擔、一顆不定時炸彈,也成為雙方人馬互相牽制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