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自7月1日生效,司法院表示,審理法最核心的概念,一改傳統法院審查智財案件,以民事等待刑事及行政訴訟結論的漫長過程,未來,專利有效性將由智財法官自行判斷,並藉由技術審查官的協助,加速審案進度。
過去,普通法院審理智慧財產侵害訴訟程序時,遇到不能審理權利有效性的爭點時,就必須停止審判,等待行政爭訟結果出爐後,才能繼續,因而拖延智慧財產權審理時程,此制度也被外界詬病,未能有效保護智財權。
為有效迅速解決智財訴訟爭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大幅更動現有的訴訟體制,包括:技術專家參與訴訟、加強蒐證程序、引進營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提出新證據等,最值得注意的是,民、刑事訴訟中,關於專利權有效或無效的主張與抗辯,由民、刑事法院自為判斷。
法官李維心表示,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種程序於單一法院審理,目的就是改善目前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制度分軌進行,所產生訴訟延滯問題,也就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為核心概念,放寬智財法庭可以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的問題,不必再經過漫長等待。
李維心舉例,甲藥品公司研發A技術,獲得智慧財產局專利,卻發現乙公司B藥品,落入A技術的專利,甲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告訴,乙公司卻又抗辯,要撤銷A技術專利,請求駁回。
李維心解釋,過去做法,地方法院必須停止審理,等待行政訴訟確認專利是否有效;未來,智財法官就可依照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6條,由法官自己認定,不必裁定停止訴訟,等待行政爭訟確認專利是否有效,智財法官在借重技術審查官的報告,可自行判斷認定,節省審理時間。
工商時報 2008/06/1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自7月1日生效,司法院表示,審理法最核心的概念,一改傳統法院審查智財案件,以民事等待刑事及行政訴訟結論的漫長過程,未來,專利有效性將由智財法官自行判斷,並藉由技術審查官的協助,加速審案進度。
過去,普通法院審理智慧財產侵害訴訟程序時,遇到不能審理權利有效性的爭點時,就必須停止審判,等待行政爭訟結果出爐後,才能繼續,因而拖延智慧財產權審理時程,此制度也被外界詬病,未能有效保護智財權。
為有效迅速解決智財訴訟爭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大幅更動現有的訴訟體制,包括:技術專家參與訴訟、加強蒐證程序、引進營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提出新證據等,最值得注意的是,民、刑事訴訟中,關於專利權有效或無效的主張與抗辯,由民、刑事法院自為判斷。
法官李維心表示,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種程序於單一法院審理,目的就是改善目前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制度分軌進行,所產生訴訟延滯問題,也就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為核心概念,放寬智財法庭可以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的問題,不必再經過漫長等待。
李維心舉例,甲藥品公司研發A技術,獲得智慧財產局專利,卻發現乙公司B藥品,落入A技術的專利,甲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告訴,乙公司卻又抗辯,要撤銷A技術專利,請求駁回。
李維心解釋,過去做法,地方法院必須停止審理,等待行政訴訟確認專利是否有效;未來,智財法官就可依照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6條,由法官自己認定,不必裁定停止訴訟,等待行政爭訟確認專利是否有效,智財法官在借重技術審查官的報告,可自行判斷認定,節省審理時間。
工商時報 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