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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指定期間 9/1起改月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自91日起,專利審查通知指定期間規定,將由現行的以日計算,調整為以月計算,以切合國際專利實務作法;而過渡期間,對已發函的專利申請案件截止日,將採取從寬認定原則辦理。
  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實務,相關的通知指定期間,將有所調整。智慧局在參酌國際規範,及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由現行以日計算的作業方式,自91日起,期間改為以月計算。
  依現行實務,審查人員對於專利各項通知函所指定期間,向來採以日計算,例如:現行對於外國發明案審查意見通知函,所指定的申復期間,為文到次日起90日。
  智慧局表示,在參酌各國專利實務作法後,發現大多數國家都是採取按月計算,考量現行業務運作屬性,除了少數通知的指定期間為低於30日,將維持目前以日計算外,其餘均改採以月計算指定期間。並依照專利法第20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包括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及期間計算依據。
  智慧局強調,新措施實施對部份申請人會有影響,因此,在831 日以前已發函,採行以日計算指定期間的專利申請案件,在未來2個月的過渡期間,智慧局對截止日的認定處理,將採取從寬認定原則,維護申請人權益。

工商時報       20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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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指定期間 9/1起改月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自91日起,專利審查通知指定期間規定,將由現行的以日計算,調整為以月計算,以切合國際專利實務作法;而過渡期間,對已發函的專利申請案件截止日,將採取從寬認定原則辦理。
  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實務,相關的通知指定期間,將有所調整。智慧局在參酌國際規範,及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由現行以日計算的作業方式,自91日起,期間改為以月計算。
  依現行實務,審查人員對於專利各項通知函所指定期間,向來採以日計算,例如:現行對於外國發明案審查意見通知函,所指定的申復期間,為文到次日起90日。
  智慧局表示,在參酌各國專利實務作法後,發現大多數國家都是採取按月計算,考量現行業務運作屬性,除了少數通知的指定期間為低於30日,將維持目前以日計算外,其餘均改採以月計算指定期間。並依照專利法第20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包括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及期間計算依據。
  智慧局強調,新措施實施對部份申請人會有影響,因此,在831 日以前已發函,採行以日計算指定期間的專利申請案件,在未來2個月的過渡期間,智慧局對截止日的認定處理,將採取從寬認定原則,維護申請人權益。

工商時報       200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