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 著作權介紹

著作權介紹

『 著作 』,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著作人 』, 指創作人。

『 著作權 』, 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 著作人格權 及 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  著作權登記申請種類 :
 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
    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著作財產權種類 :
 1. 重製權,重製,指的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
     作。
 2. 公開口述權,指的是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3. 公開播送權,指的是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的廣播系統傳送訊息
     的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4. 公開上映權,指的是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的方法在,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
     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5. 公開演出權,指的是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6. 公開傳輸權,指的是以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包括使公眾可以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7. 公開展示權,指的是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8. 改作或改改編權,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的權利。
 9. 散布權,指的是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10. 出租權,著作人除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的權利。

 *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自然人著作 ( 個人 ) :自完成日起存續至著作人之生存及死亡後五十年。
 法人著作 ( 公司 ) :自完成日起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共同著作 : 自完成日起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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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 』, 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著作人 』, 指創作人。

『 著作權 』, 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 著作人格權 及 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  著作權登記申請種類 :
 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
    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著作財產權種類 :
 1. 重製權,重製,指的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
     作。
 2. 公開口述權,指的是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3. 公開播送權,指的是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的廣播系統傳送訊息
     的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4. 公開上映權,指的是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的方法在,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
     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5. 公開演出權,指的是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6. 公開傳輸權,指的是以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包括使公眾可以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7. 公開展示權,指的是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8. 改作或改改編權,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的權利。
 9. 散布權,指的是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10. 出租權,著作人除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的權利。

 *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自然人著作 ( 個人 ) :自完成日起存續至著作人之生存及死亡後五十年。
 法人著作 ( 公司 ) :自完成日起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共同著作 : 自完成日起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